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67號聲請人 黃雪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碧華┌─────────────────────────────────┐│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6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保德信金滿意證│00-0000000-0│1│5885.8│││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002│保德信證券投資信│保德信金滿意證│00-0000000-0│1│42.9│││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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