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十二年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八月確定在案,並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一二九五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一百年五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百六十四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法矯司字第0九二0九五0三四一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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