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夫妻,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凌晨二時許,在桃園縣○○鎮○○路○○○號雙方住處,二人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乙○○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動手毆打告訴人甲○○,致告訴人甲○○因而受有左上臂及左大腿挫傷等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業於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訊問時,表示要撤回本件告訴,有該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