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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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六五號、第二一二○九號、第二一六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甲○○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