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八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0一二九五二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四十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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