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三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月、六月、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一二九五二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日,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