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萬松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萬松與 張素美 原係男女朋友,告訴人 郭福壽 與張素美現為男女朋友,被告因感情糾紛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月18日19時許,在桃園縣大園鄉○○村0鄰○○00號前,以瓢子裝填其工作上使用之化學藥水醋酸(即硬化劑)潑灑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雙眼化學燒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所涉傷害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