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2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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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22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嘉喜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李嘉喜與 李碧華 、 郭振緯 係鄰居,李碧華、郭振緯則為夫妻,李嘉喜因不滿李碧華與郭振緯於社區大樓裝設監視錄影器,竟分別基於毀損及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2年3月25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6樓,先持白色噴漆毀損李碧華所裝設之監視器鏡頭2支,致令不堪使用,並徒手抓住李碧華頭髮推向牆壁,致李碧華受有頭皮挫傷併血腫、左手擦傷、左膝擦傷等傷害。案經李碧華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李嘉喜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經查,被告所犯毀損罪、傷害罪,依刑法第357條、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李碧華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