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緝字第57號
103年度審訴緝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淑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毒偵字第3118、4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戴淑卿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所為之103年度審訴緝字第57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居所地之公寓管理員已於103年7月4日代為收受上開判決,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嗣上訴人於103年7月1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除上訴理由後補外,先提呈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加計在途期間1日,即103年7月15日)後20日之103年8月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03年8月29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詳載上訴之理由,復於103年9月4日再由上訴人居所地之公寓管理員代為收受上開裁定而補充送達上訴人,發生送達效力,亦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狀詳述上訴之理由,是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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