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83號
原   告 乙○○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應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01,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6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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