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6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
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台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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