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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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五七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號「奧斯卡影視社」之負責人,經營影音光碟VCD之出租業務,明知「香草的天空」係「美商派拉蒙公司」製作出品之著作,並授與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巨圖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圖公司)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獨家之錄影帶及影音光碟及數位影音光碟之發行權人,有銷售、重製、出租等專供家用之權利。詎被告甲○○竟意圖出租,未經巨圖公司之同意,在上開租售中心內,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一百元,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由不詳之人擅自重製之「香草的天空」一部,且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於其上開租售中心內之光碟VCD陳列架上,供不特定之顧客以五十元之價格自由選租,並連續出租於姓名年籍不詳之客人。嗣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下午四時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開店內實施搜索,而查獲上情,並扣得擅自重製之「香草的天空」一部、目錄表一張、交易表一張及現場照片十一張。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嫌及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九十二條之罪,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巨圖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