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薪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空軍防空砲兵第九五二旅代表人 莊重 (旅長)訴訟代理人 呂婉瑜 被告 馬勖祥 上列當事人間薪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設於嘉義縣水上鄉,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兩造間之訟爭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李維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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