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96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