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015號

聲請人 葉嘉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伽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債務人張伽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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