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015號
聲請人 葉嘉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伽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債務人張伽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