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21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芯瑜 (原名鄭
湘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63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