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醫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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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醫簡字第4號

原告 蕭柔安

蕭培心

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殿完

蕭國卿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

張益昌 律師

被告 陳聖明 即健全醫美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27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應就原證2診斷證明書及診療紀錄單之記載(本院卷第27頁、267頁)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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