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醫簡字第4號
原告 蕭柔安
蕭培心
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殿完
蕭國卿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
張益昌 律師
被告 陳聖明 即健全醫美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27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應就原證2診斷證明書及診療紀錄單之記載(本院卷第27頁、267頁)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