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73號原告泛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天明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 律師被告英屬 蓋曼 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EchoStarAsiaMultimediaLimited)法定代理人辛瑪(R.ScottZimmer)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更正為「被告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