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99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欽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秀雄 、 林秀清 、 王長吉 、 王月英 、 謝馥禧 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九號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