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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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0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銘彬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銘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詹銘彬於民國106年10月3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並未敘明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上訴人本件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06年10月15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因當日適逢星期日假日,延至次日即106年10月16日,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梁義順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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