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志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8547號、第13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志昌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施志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及逃亡之虞,故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本院審酌被告犯案情節、其所侵害之法益及被告人身自由等情,認本件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經本院裁定自10
6年8月2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10月23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存在,再本院審酌被告犯案情節、手法、被告所侵害之法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及本院日後追訴審理必要,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亦合乎比例原則,且本件亦無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自106年11月
2日起應予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紀榮泰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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