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5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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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5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爰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貪念,將他人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侵占入己,固屬不該,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所侵占行動電話價值非鉅,犯罪手段平和,犯罪惡性尚低,且深表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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