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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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 林莉敏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音攸 被告 耀偉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5月2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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