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秀蓮上列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案件(一0三年度聲沒字第三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表所載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保管字第一五二五號編號一至編號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秀蓮所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速偵字第五七0號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業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而該案查扣之傳真機、錄音機、計算機各一台、六合彩通告單一張、台碰倍數表三張、台式二朵花倍數表二張及簽注單十三張,均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黃秀蓮所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速偵字第五七0號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一年,於一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期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二年度速偵字第五七0號緩起訴處分書乙份附卷可憑。而扣案附表所載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亦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保管字第一五二五號)┌──┬──────────┬──────┐│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傳真機│壹台│├──┼──────────┼──────┤│二│錄音機(含卡帶)│壹台│├──┼──────────┼──────┤│三│計算機│壹台│├──┼──────────┼──────┤│四│六合彩通告單│壹張│├──┼──────────┼──────┤│五│台碰倍數表│叁張│├──┼──────────┼──────┤│六│台式二朵花倍數表│貳張│├──┼──────────┼──────┤│七│簽注單│拾叁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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