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5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有關領事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75號上訴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外交部間有關領事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7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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