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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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19號原告 梁榕真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
吳莉鴦 律師被告 古源俊
古明偉 古欣巧 古欣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4日就本件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有作為本件判斷依據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9月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