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立輝選任辯護人葉文政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有關於法院組織欄陪席法官名字「莊書雯」,應更正為「王鐵雄」。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內關於陪席法官姓名「莊書雯」之記載,顯係「王鐵雄」之誤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鐵雄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