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8年度上易字第12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涉及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195條規定向被告請求精神賠償、名譽賠償、信用損害賠償、健康賠償等,事實之調查及損害之有無、金額之認定均屬不易,確屬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