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復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4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5100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在案,並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9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以98年2月24日法矯字第0980905305號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30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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