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03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第一審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07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嘉佐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