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余月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月間至同年2月24日止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784號(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偵字第6244號,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969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本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784號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969號判決正本各1件卷附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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