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25號上訴人漢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8年11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