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35號原告交通部台中港務局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41,45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8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