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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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35號原告交通部台中港務局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41,45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8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