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33號原告乙○○
號9樓之被告甲○○
9樓之兼法定代理丙○○人號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洪千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33號原告乙○○
號9樓之被告甲○○
9樓之兼法定代理丙○○人號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