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2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戊○○
號2樓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1,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