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蔡睿哲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祈恩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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