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650號
原   告  王明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順隣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順隣業於民國91年10月16日死亡,有其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
,則原告於102年5月30日起訴時,被告徐順隣既已無當事
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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