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29號
原告 陳麗明
被告 蘇丁俊 (原名 蘇偉傑 )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5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
法官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儷評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