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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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29號

原告 陳麗明

被告 蘇丁俊 (原名 蘇偉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5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

法官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儷評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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