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樊彧剛 被告 楊鎮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8年度簡字第1136號,原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7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簡佩珺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