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林美琴 訴訟代理人 張宸瑜 律師被告 沈安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林玉蕙法官陳思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