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 鄭天全 被上訴人 高翊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4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
法官陳賢德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翁其良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 鄭天全 被上訴人 高翊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4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
法官陳賢德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