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13號原告 黃麗珠 (即 洪精良 之承受訴訟人)
洪鈺淋 (即洪精良之承受訴訟人)
洪佩綺 (即洪精良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童行 律師
王昱忻 律師被告 潘聖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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