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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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