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玉瓊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