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 吳志明 選任辯護人 吳健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明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該被告以已於本院成立調解,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上情,准其於提出新台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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