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蘇秀月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 律師被告 蔡佳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50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