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1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修言 選任辯護人 周詩鈞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沈慧毓 選任辯護人 鄭智陽 律師
王聖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連育群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舒方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