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7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戊○○、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應核定為新台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260元。茲限原告於收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二庭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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