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洪惠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惟其被訴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 王聖禹 之證述在卷,復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在卷可稽,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憑,是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3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林靜梅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