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聲請人 呂進發 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游子程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訂定消費借貸、信用卡、現金卡契約,致積欠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2,774,068元,嗣因聲請人無法清償債務,遂於民國95年7月3日,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8月起,以分100期,利率3%,每月償還32,012元之方式,分期償還上開欠款。惟聲請人夫妻均從事成衣業之家庭代工,兩人所得按月僅有50,000元,聲請人夫婦尚有未成年子女
1名需扶養,若依協議按月償還約定金額,聲請人全戶僅有17,988元可供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而聲請人全戶每月至少需支出39,200元之必要生活費用,本即無法依協議償還,聲請人雖多次向親友借款以依協議償還,然親友現已不願再繼續借款,實已無能力償還上開協議金額,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爰聲請本院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其夫婦每月實際收入約50,000元、積欠債權人如附表一所示債務及無財產之事實,有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夫婦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健保投保資料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主張其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一事,應可認定。
四、聲請人主張因依協商內容,應按月償還32,012元之事實,有協議書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主張其有未成年子女1名須待扶養一事,亦有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查,是聲請人主張其有按月支出該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應可採信。本院衡酌聲請人夫婦每月實際收入為50,000元,若依約按月償還欠款32,012元,則聲請人夫婦每月僅餘17,988元可作為聲請人夫婦及其子女之日常生活費用,相較內政部公告之97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9,829元,堪認聲請人確有顯然無法維持生活之情。從而,本件聲請人無法依協議繼續償還,係因客觀收入不足所致,非因協議後故意有浪費或其他不利償還之行為,應認確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業經本院查明在案,有查詢表、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詳卷第90頁、第91頁),雖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償還協議,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則其聲請更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勇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11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一: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種類│├──┼────────────┼────────┼────────────┤│一│台北富邦銀行│403,599元│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二│國泰世華銀行│176,379元│現金卡│├──┼────────────┼────────┼────────────┤│三│兆豐國際商銀行│174,434元│信用卡│├──┼────────────┼────────┼────────────┤│四│渣打國際商業銀行│86,700元│信用卡│├──┼────────────┼────────┼────────────┤│五│香港上海匯豐銀行│222,638元│現金卡│├──┼────────────┼────────┼────────────┤│六│台灣新光商業銀行│76,692元│信用卡│├──┼────────────┼────────┼────────────┤│七│陽信商業銀行│189,265元│信用卡│├──┼────────────┼────────┼────────────┤│八│遠東商業銀行│111,706元│信用卡│├──┼────────────┼────────┼────────────┤│九│玉山銀行│127,714元│信用卡│├──┼────────────┼────────┼────────────┤│十│台新銀行│238,833元│信用卡│├──┼────────────┼────────┼────────────┤│十一│日盛銀行│31,000元│信用卡│├──┼────────────┼────────┼────────────┤│十二│中國信託銀行│456,064元│信用卡│├──┼────────────┼────────┼────────────┤│十三│友邦信用卡公司│263,044元│信用卡│├──┼────────────┼────────┼────────────┤│十四│新光人壽│216,000元│保險借款│├──┼────────────┼────────┼────────────┤│合│計│2,774,0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