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1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52號、97年度偵字第2693號、97年度偵字第2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5月2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施秀青